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,为了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闭期间依法行使职权,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,结合本镇实际,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,以地域靠近,工作职能相似,根据代表人数建立5个代表小组。代表小组推选组长、副组长各1名,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开集。
第三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:
(一)学习宣传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人大通过的决议、决定,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等。
(二)制订代表小组活动计划。
(三)开展代表视察、调研、执法检查、评议政府工作等活动,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活动。
(四)密切联系选民,每位代表联系选民10人以上。要经常走访选民,了解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,收集民情、集中民智,大胆反映民意。
(五)认真审阅人代会预发的各项工作报告(草案),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积极拟写议案、建议,为人代会审议做好准备工作。
(六)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,积极开展“七个一”活动。
第四条 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季度至少1次,活动形式要多样,主题要明确。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小组活动的应向组长请假。
第五条 代表在小组活动时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应写成书面建议,一事一议,提交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部门办理。
第六条 代表小组活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,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年终检查代表小组活动记录情况,作为考核代表履行职务的依据。